航空运输变更与索赔

航空运输变更与索赔

2015-01-19


(一)航空运输变更含义

航空运输货物,在交运后和提取前,由于某种原因,托运人要求变更时,可提出变更申请。

由托运人向航空公司出示航空运单,书面提出变更的目的地、收货人、中途停运或运回始发地的不同变更要求。

(二)航运承运人免责内容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毁灭;

3.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从外部无法发现者;

4.包装完毕,包装外表无异状,而内件短少者;

5.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三)索赔的时效和手续

1.收货人在收受货物时没提出异议,就被认为货物已完好交付。

2.如果有损坏,收货人应在发现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不超过收到货物后7天。如果延迟交货,最迟也应在货物交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异议,以上任何异议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就不能再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3.诉讼时效为一年,过期即丧失追诉权。向承运人索赔时应填写《中国民航国际旅客、行李、货物索赔单》一式四份,并附上航空运单等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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