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2015-01-17



出口退税是对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一项税收政策。出口退税的货物一般应具备5个条件,一是必须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产品;二是必须报关离 境;三是必须从境外收汇;四是必须有退税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五是必须在财务上作出 口销售。出口退税的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含工贸企业)、工业企业和特定出口退税企业。 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出口退税方法与外贸企业基本相同。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外贸企业,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型企业。对其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退税办法。

 

一、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退税率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正确地确定计税依据和适用退税率。

1.计税依据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指按照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如果出口货物一次购进一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如果一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 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一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如 果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 加工费金额。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购进金额或实际出口数量。可根据出口情况,从消费税缴款书中直接取得或计算得出。

 

2.退税率

出口退税的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由于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与征税完全相同,这里主要介绍增值税退税率。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率与征税税率是一致的,但在执行中发现存在少征多退、退税额增长速度远远大于征税增长速度,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事业发展,又兼顾财政紧张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先后两次调低了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自1996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照下列税率 计退增值税。

(1)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为3%;

(2)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除煤炭、农产品以外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 货物(如小农具、农药、化肥等),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农 产品除外),出口退税率为6%;

(3)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一般工业品,出口退税率为9%;

(4)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其支付的工缴费部分的退税率为14%。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出口退税的"从低退税"原则,考虑到征税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出口的农产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7%,也只按3%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对出 口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一般工业品,如果专用发票注明的税率是13%, 则分别按3%和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二)计算方法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 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 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有关 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 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 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二、出口退税的申报

  出口退税申报,指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产品实际出口以后,向主管出 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其出口产品税款的过程。

  (一)出口退税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1.出口退税申报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应用计算机生成(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企业)或手工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 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等表格,并提供办理出口 退税所需的凭证资料,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然后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申请退税。

  2.申请出口退税的凭证

  外贸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一般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2)购进出口货物对应的、经银行签章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5)盖有外汇管理机关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6)出口销售发票;

  (7)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提供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3.出口退税申报的要求

  (1)出口企业只有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方可申报退税;

  (2)出口企业必须在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申报退税。上一出口退税年度(再上年12月至上年11月)出口的货物应在下一年3月底之前申报完毕,过期退税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3)出口企业应将申报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按照《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和《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的顺序配套装订成册,以便于审核;

  (4)实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外贸企业,还应报送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二)计算机申报退税操作方法

  1.采集退税所需的增值税进货凭证和申报明细数据

  (1)增值税进货凭证的录入:以增值税专用税票为准(13位码),不录入专用发票数据,录入时按类似报关单号码规则填列。

  (2)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录入:号码为9位码,即核销单右上角33加后面7位码,录入时左对齐填列。

  (3)报关单号的录入:

  报关单号为"报关单编号+空号+条数码"

  (4)商品码的录入

  ① 出口退税申报中使用的商品码必须为基本商品码,标志为:"*"。

  ② 允许追加标准商品码下的名称、单位(非标准计量单位),为该公司的自加商品码,且必须用10位码(其前8或9位须为标准商品码)。若企业开始用标准商品码申报,年中对此商品又按自加商品码申报,则可能造成前后数据不符,故在商品码管理中不允许如此追加商品码,同一企业同一商品码下的单位应在1个核算年内保持一致。

  ③ 原商品码库中的商品码(即对应的信息)为标准商品码,标志为:"T"。商品码库中有些商品计量单位设置为标准计量单位,不允许修改。消费税从量定额征税商品的计量 单位,不论是否标准计量单位,均不允许修改。

  (5)代理证明的录入:只录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不录入报关单号。

  (6)特殊填报数据录入:调拨增值的出口货物,其完税分割单正常录入,增值部分缴款书只录金额,不录数量;委托加工主要材料应填报加工后成品数量,其余材料、加工费等 应填报数量为0,金额、税款按专用税票填列。

  2.汇总并查询申报数据首先汇总申报数据,再查询汇总数据。《出口退税货物进货凭证申报表》各栏次汇总合计数必须与《出口货物申报明细表》各栏次汇总合计数相吻合,方可直接生成申报数据。若有错误,请选择错误数据查询及调整,用外加功能"X"找出错误的原因并修改。用"L" 键比较数据出错所在。

  3.打印退税报表,生成退税申报软盘 采集录入的出口退税数据经汇总修改后,即可打印《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等表格,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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